8.1 洗浴水水温


8.1.1 公共淋浴和其他生活用水的水温应符合本规程第5.2.2条和第5.2.3条的规定。
8.1.2 热水浴池和温泉浴池的使用水温应按本规程第3.3.1条的规定确定。
8.1.3 温泉水原水温度、有效出水量和水质成分等,应经抽水试验和水质化验分析获得。当温泉原水水温超过50℃时,应对其进行降温并在达到本规程第3.3.1条规定的浴池使用温度后方可使用。


条文说明

8.1 洗浴水水温
8.1.3 温泉水因其所在地区不同,埋藏深度不同,其原水水温、水质、蕴藏量等各不相同。设计应以实际试验资料为准进行设计,不得以临近温泉水质资料替代具体工程温泉水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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